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學生體育興趣,養成堅毅精神與健全體魄,特設體育獎學金。 第二條 凡本校運動代表隊具有下列情形者,得申請體育獎學金。 一、申請辦法: (一)上一學期體育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,學業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,操行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。(三、四年級及研究生未修體育者,不須體育成績)。 (二)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之各項運動競賽前八名者。 (三)代表本校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大專院校各項運動競賽前三名者。 (四)代表本校參加全國性之各項運動競賽榮獲個人或團體組前三名者。 (五)其他特殊情形,另案報請校長核定後申請。 二、獎勵方式:獎學金名額,全學年三十名,每學期每名新台幣壹萬元整,上下學期名額彈性運用。 第三條 申請辦理方式: 一、符合上述條件者,至體育室填妥申請書,並附前學期成績單證明及參加運動優良事績證明文件,每學期開學日起二週內辦理。 二、申請表格:由體育室網站下載填寫。 第四條 審查程序:體育獎學金由體育室初審,紀錄送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。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,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